一、老旧小区认定标准
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建成于2000年前,房屋结构安全、不宜整体拆除重建,但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以及列入“三供一业”(国企家属区供水、电、暖和物业)改造移交计划的小区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二、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1.小区内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
2.小区内配套养老抚幼设施、便民市场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
3.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
三、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改造费用分摊规则,所需资金按照居民合理分担、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方出资的资金筹措方式。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