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1日
标 题: 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全文)
有效性: 有效
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全文)


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我县2019年重大民生项目。为了切实做好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意义

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改造城镇(城中村)危旧住房,改善百姓居住环境,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全力将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建成“群众认可、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二、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二)《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十三)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十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十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

(十八)其它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东至玉亭南大道,南至干越大道,西接沿湖路,北至东南棚改安置区(具体以规划征收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主要涉及玉亭镇的南门社区关口村委会;

征收对象: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均属《方案》所述对象,共有房屋被征收户数280,房屋征收建筑面积约 10万平方米。

四、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一)征收主体:余干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余干县土地储备中心、余干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时间、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实施时间:自余干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自余干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搬迁。凡在签约启动之日(以余干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时间为准)起的第1天至第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可享受相应奖励。对在签约启动之日前自愿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可享受第一阶段的所有奖励及优惠待遇。

六、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正、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征收有纠纷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公证机关作出房屋勘察记录,办好证据保全手续。

   (三)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依法征收补偿;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方案》中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市场房源、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也可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依法依规登记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其性质、用途及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职能部门的登记簿为准(对于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供权属证书备查。

未依法依规登记或证载内容与现状不相符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核准。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相应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房屋测量、土地测绘等工作,因被征收人不配合造成测量测绘结果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供电、供水、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公用设备,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拆除。选择现房(市场房源、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后可凭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六)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市场房源、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新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交纳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七)属于集体组织所有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已出租、借用或违规处置产权的,由原集体组织负责收回,进行整体搬空交房。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因房屋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被征收人搬空交房后,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由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进行拆除,以确保施工现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依法征收补偿。

选择现金补偿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价格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依法进行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协商选定、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方案》中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可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住宅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和现金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

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由政府统一约定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用于安置的房源为整栋、整单元提供,并且安置户选房总面积与其按《方案》调换后的安置总面积同等部分互不找差;由选房人凭《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

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状况,按下列方式进行:

1)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主体房屋征收面积1:1.8进行住宅房安置,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1:1面积比例进行住宅房安置;

   2)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主体房屋征收面积1:1.2进行住宅房安置,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住宅房安置;

   3)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主体房屋征收面积1:1进行住宅房安置,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住宅房安置;

   4)个人自建房的地下室、架空层等的补偿按相关规范执行。

   (二)房屋占地以外的空基、空闲地及其他用地的补偿方式   

    1.办理了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其面积以登记为准。补偿时剔除房屋占地面积,按照每2的土地面积换1的住宅房面积的比例方式进行调换。

2.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含房屋占地面积),其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超过240的,补偿时剔除房屋占地面积后的用地按空基计算,以每2的土地面积换1的住宅房面积的比例方式进行调换;大于240的,其超出240以外的面积按空闲地进行补偿空闲地参考2015年余干县人民政府(干府字〔2015〕2号)公布的该地段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50%进行现金补偿。

以上1、2条款不能同时享受。房屋占地面积包括主体房屋的底层建筑面积和可按1:1面积比例进行调换的附属房的占地面积。

3.征收范围内的水塘、菜地、坟地、道路等其它用地,明确产权后按其地类价格对应补偿,详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

(三)附属建筑及构筑物等征收补偿标准

    1.个人自建房主体房屋外的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建筑:

   1)按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标准:框架900元/,砖混800元/,砖木600元/,木结构350元/,钢棚180元/,猪栏、牛栏等简易结构150元/

   2)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永久性附属建筑,按1:1面积比例进行调换住宅安置房。

2.砖围墙补偿标准:已粉刷的120元/,未粉刷的96元/。水泥晒坪补偿标准为50元/院落门楼的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进行相应补偿。

3.村委会或村小组集体投资所建的村民公用水井补偿标准为3000元/口,家用水井补偿标准为1200元/口,压水机井补偿标准为600元/口。

4.坟墓补偿标准:土墓1000元/座,水泥墓1800/座(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的各奖励500元/座,具体以发布的迁移公告为准);坟墓的迁移安置地点由政府统一安排。

5.沼气池补偿标准为1000元/座。

6.空调、热水器(含空气能、电能)移机每台300元,太阳能移机每台500元。

7.选择现金补偿的,有线电视每户补偿500元,固定电话宽带等每户补偿240元;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通讯设施等不再进行补偿。

8.树木补偿标准:有收获的果树每棵补偿100元,普通树木直径在15-3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直径在31-60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直径在6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150元。

(四)房屋装饰装修征收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情况,对已装饰装修的部分(参考附表1),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装饰装修补偿。

(五)安置房

1.地点: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地点在县城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楼盘(具体以选房时为准)。

2.户型:住宅设计原则上分别约80/套、100/套、120/套、140/套(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

3.安置房面积的计算:被征收人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的安置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以房屋竣工验收后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4. 住宅房找差价格:住宅房应安置总面积在70㎡(含70㎡)以上的,所选择的住宅安置房总面积与按《方案》调换后的住宅房应安置总面积相差不得超过10㎡(含10㎡),相差面积按2600元/㎡对应找差。

住宅房应安置总面积不足70㎡的,可选择一套80㎡的住宅安置房,面积相差部分按2600元/㎡找差;如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6㎡,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不结算差价,36㎡至80㎡之间的面积按2600元/㎡找差。   

5.交付使用标准:房屋结构为框架(框剪)结构;外墙装修标准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水、电到位;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住宅房每套安装一扇防盗门。

室内装修部分:市场房源交付标准为毛坯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交付标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墙面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刮白,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

6.安置房分配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被征收房屋按《方案》可调换的安置总面积与安置房设计总面积相选择户型的方式进行安置。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必须在15日(含节假日)内搬空并交房,交房时间以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核发的《房屋搬迁验收证》为准。凡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空并交房的,以其实际交房时间的对应时间段选房。

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

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1天至第60天内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按如下方式选房:

    在第1-30天内的,作为第一批选房对象(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在第31-45天内的,作为第二批选房对象,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在第46-60天内的,作为第三批选房对象,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61天及其以后日期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按《房屋搬迁验收证》所核定日期的顺序依次领取《选房顺序号》,《房屋搬迁验收证》核定日期为同一天的,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选房人凭《选房顺序号》,按协议规定和选房权限对应选

房。

7.安置房交房后,被征收人凭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二年内进行的第一次交易,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相关税收按有关规定减免,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工本费按规定缴交,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应规定办理。

8.如因征收人方面原因,未按规定如期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可在本县范围内相近市场价格的所有楼盘选择等面积的商品房,由征收人出资购买作为安置房补偿给被征收人。

八、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措施

   (一)搬迁补助

1.集体组织所有的房屋按每幢主体房屋一次性补助2000元;

2.个人自建房:被征收人在同一宗地内有一幢或多幢房屋(含不同用途)的,均以被征收房屋调换前的实际总建筑面积(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进行计算,按6元/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金额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3.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享受搬迁补助;     

    4.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不可拆卸的设备按重置成新价给予现金补偿,不另行支付搬迁费。

   (二)过渡安置补助

签约启动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被征收人,以其同一宗地内所有房屋调换前的实际总建筑面积(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进行计算,对应其签约并搬空交房的时间节点,按下列方式补助:

1. 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

1)在第1-60天内签约(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每月按2.5元/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少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算。

   2)在第61天及其以后日期签约的,每月按2.1元/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少于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算。

过渡安置费的补偿期自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不足6个月交付的以6个月计算补助)。

2. 选择现金补偿的补助6个月。

3.没有人居住的房屋,不享受过渡安置补助。

4.被征收人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进行补助。

   (三)停产停业的补助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税负核定凭证的合法建筑: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但实际在经营的: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每月补助30元/,营业总面积不足10的,按10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

    3.选择现金补偿且实际在经营的营业房,补偿期为6个月。

    4.以上补助对象为营业房产权所有人,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对应的营业房产权所有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5. 从事的营业活动属违法的,不予补助。  

   (四)其它奖励措施

    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1天至第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了《房屋搬迁验收证》的被征收人(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可享受以下相应的奖励,逾期不奖。

1.签约搬迁进度奖

   1)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被征收人(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时,住宅类房屋按原主体房屋调换前实际建筑面积的10%进行叠加奖励。

   2)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31天至第60天内签订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被征收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同时,住宅类房屋按原主体房屋调换前实际建筑面积的3%进行叠加奖励。

3)住宅类房屋的以上奖励面积以被征收主体房屋调换前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选择现房(市场房源、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其奖励面积合并在调换面积内进行安置;选择现金补偿的,其奖励面积按2600元/补偿。

4)享受现金奖励的:个人自建房按主体房屋以幢为单位计

算奖金,被征收人在同一宗地内有多幢房屋(含不同用途)的,按一幢主体房屋计算;附属房以及其它构筑物不予奖励。

 2.主体房屋结构成新奖

主体房屋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被征收个人自建房(主体房屋)的建成年份,结合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的成新率、结构和实际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结构成新奖励(结构成新率具体评估标准参考附表2)。

   1)结构成新率低于50%的,不予奖励;

   2)结构成新率在50%-75%(不含75%)内的:砖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25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5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3)结构成新率在75%-94%(不含94%)内的:砖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4)结构成新率≥94%的:砖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其对应被征收人签约并搬空交房的时间节点,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1-30天内,签订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对应上述(1)-(4)标准,按100%奖励;

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31-60天内,签订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对应上述(1)-(4)标准,按60%奖励。

    九、资金保障及结算方式

   (一)征收补偿资金管理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余干县土地储备中心和余干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银行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征收补偿款结算方式

    1.选择现金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由征收部门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时间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2.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由征收部门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时间支付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和奖金及其他补偿款。

十、征收补偿纠纷处理

   (一)在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余干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余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不搬空交房的,属被征收人违约,不予奖励;被征收人或承租人逾期拒不搬空交房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余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依规执行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它事项

    本《方案》由余干县土地储备中心、余干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补偿项目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楼地面类

包括瓷砖马赛克、大理石、花岗岩、复合木地板、实木地板、油漆地面、拼大理石花岗岩碎块、水磨石、踢脚线、楼梯踏步面等

天棚类

包括纸板吊顶、胶板吊顶、塑扣板吊顶、石膏板吊顶、金属格栅吊顶、硬木格栅吊顶、塑料格栅吊顶、集成吊顶、实木边角线、胶板边角线、石膏边角线等

墙面类

包括外墙面瓷砖、琉璃瓦、外墙面乳胶漆仿石漆、水刷石、内墙面乳胶漆、刮瓷、墙纸、刮腻子内墙面瓷砖、大理石包柱、花岗岩包柱罗马柱饰、仿古砖、文化石、铝塑板、花瓷砖、腰线瓷砖、夹板墙裙、电视背景墙、铝合金玻璃隔断、夹板隔断、木骨架玻璃隔断、花饰隔断、博古架等

门窗类

包括铜门、仿铜门、不锈钢门铁门、拉栅门防盗门铝合金门、卷闸门、标准防撬门非标防撬门室内全包门室内套装门塑钢门纱门、纱窗雨篷门套窗套、窗帘盒门边、窗边铁皮包门防盗窗网等

家具厨卫类

包括固定衣橱、固定鞋柜、固定书橱灶具土灶洗脸盆、毛巾架洗衣池、洗手池、浴缸整体淋浴房座式马桶、蹲式大便器

其他类

包括固定晾衣架现浇砼阁楼固定广告牌固定LED灯广告、彩喷布、广告字等

说明:1、以上项目的补偿包含材料费、人工费;2、住宅装饰装修折旧年限为10年,商业装饰装修为5年,年折旧率为10%,残值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成新率=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总折旧年限;如不能确定房屋装饰装修年份,采用实际观察法确定成新率;3、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有争议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材料品质相关证明,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表2:

房屋结构成新率评估参考标准

结构成新

评估参考标准

<50%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构件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漏雨,水、电、卫等设施不齐全或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50%-75%(含50%)

房屋结构构件基本完好,屋面外形完整,门、窗、水、电、卫等设施基本齐全。

75%-94%(含75%)

房屋于2002-2013年建成,结构构件基本完好,现浇砼屋面基本完好,内外墙粉刷到位,门窗齐全,水、电、卫等设施使用正常。

≥94%

房屋于2013年以后建成,结构构件完好,装修齐全完好,现浇砼屋面完好,内外墙粉刷到位,门窗完好,水、电、卫等设施完好。

说明:房屋结构成新率评估方法:房屋结构成新率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参照 “房屋结构成新率评估参考标准”,依据房屋已使用年限,结合房屋维护保养情况评估。采用直线折旧法结合实际观察法综合评估各类房屋的成新率。直线折旧法计算公式:成新率=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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