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应急管理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标 题: 预警发布制度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预警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报告与通报工作,确保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发现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但可能升级扩大,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等。

  第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  各村居及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镇应急办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村通报。

  第五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镇应急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村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发展和分析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六条   未经镇应急办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镇政府有关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从其规定。

  第七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

  第八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即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手机短信、警报器、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派发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  各村居及各单位当获悉预警信息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咨询电话等,并指导督促有关村、学校、企业等做好防范应对准备,正确处理危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条 各村居及各单位要对信息收集、监测、报告、报道和通报工作进行管理。要设立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监测、报告、报道和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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