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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征求《余干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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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余干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质量建设,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品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的《余干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1月20日之前反馈我局,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0793-3398887)、邮件(376836324@qq.com)等方式向我们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逾期视为无意见。

余干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建设,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品质,推动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系列指示精神,大力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4号)、《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实施意见》(饶发〔2018〕19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字〔2021〕8号)、《中共余干县委办公室 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余干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发〔20221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余干县质量奖是余干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

第三条余干县质量奖的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余干县质量奖考核对象为我县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业及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五条余干县质量奖每年考核1次,设余干县质量奖3个,有效期为10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余干县质量奖考核工作,研究决定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县政府提出余干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办)负责余干县质量奖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实施年度考核。

第八条各乡镇场(城市社区)、余干县高新区管委会、生态食品产业园、双创产业园负责所在地申报余干县质量奖考核对象推荐工作。县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考核条件

第九条被考核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余干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三)质量管理模式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连续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等问题被海关等部门通报;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资格审查。县质量强县办负责对被考核的组织有关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参与考核的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资料评审。县质量强县办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现场查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组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适时查验现场。

第十三条综合考核。县质量强县办对各申报组织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在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考核公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候选名单,并通过余干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获得余干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余干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第十六条余干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获奖后的组织半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县政府撤销其余干县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考核。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余干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查证属实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县质量强县办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追责。

第七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质量强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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