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公共法律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8日
标 题: 上饶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上饶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是国家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补充,是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国残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09]10号)《<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残联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更好地履行各级残联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的基本职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义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有利于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残疾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也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的必然要求。上饶市各级残联要深刻认识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将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体系

    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综合协调、共同推进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健委、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功能和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息联络及日常事务的处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

2.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3.针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

4.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中各部门职责

   1.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对于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要简化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并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

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尽量减少残疾人的往返,基层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于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减少残疾人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的诉讼成本。对于有需求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法院免费提供盲文、大字体的判决书。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残疾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盲、聋、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残疾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聘请代理人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法律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特别是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从宽,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审查批准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不予逮捕。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实需要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加强与家长、学校、残联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尽快结案。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相关人员。强化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教养机构等场所的监督,保障残疾被羁押人、罪犯、被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残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公安部门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社会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并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宣传预防措施,提高残疾人的防范能力。

    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继续深入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残疾人的道路通行权益,严厉打击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等各种侵害残疾人道路通行权益的行为。

    盲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他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询问残疾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公安部门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4.司法行政部门

    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残联、街道、村(居)委会等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需求。树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力度,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学习盘龙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各种途径、方法,完善各项"便残助残"措施,为残疾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部或工作站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要建设和改善便利残疾人求助的办公接待场所和无障碍服务设施,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通法律援助热线、设立咨询信箱、实行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措施,方便残疾人寻求法律援助。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职能作用,引导和推动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继续倡导律师事务所与当地残联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在残联设置法律服务办公室,派专职律师在残联办公,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少或免除服务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专项基金,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积极组织推荐律师参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和修改论证工作,推动残疾人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动公证员积极为残疾人上门办理公证,解答残疾人的公证法律咨询,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认真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治氛围。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把各项法律法规送到广大残疾人手中,努力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5.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政策,不断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对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侵犯残疾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6.劳动保障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公平、及时处理涉及残疾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对于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7.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应当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涉及残疾人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为。

    对于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人学的,或者对残疾学生进行歧视的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涉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教育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教育部门应当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教育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残疾人教育机构能够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教育权利。

    8.卫健部门

    卫健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精神专科医院等残疾人集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卫健部门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减免残疾人的鉴定费用。对于涉及残疾人医疗康复权利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卫健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9.残联

   各级残联应当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密切联系残疾人,了解残疾人的状况,反映残疾人的法律需求,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各级残联应当充分认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力度,畅通法律救助渠道,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健全法律救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充分调查、了解本地残疾人的法律救助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定期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会议,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减免,并且通过多种途径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扶助。要积极筹措资金、吸纳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救助服务。

    各级残联要逐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围,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在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给予无偿帮助。鼓励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帮助。总结和推广各级残联在支持诉讼与非诉讼中的工作经验,建立和规范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也是保证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的具体实施机构。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有助于建立服务残疾人的有效渠道,了解残疾人诉求,解决残疾人面临的法律服务困境。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残联共同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和管理。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同级残联。

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标准

1.工作作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践行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强化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理念,扎扎实实地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2.接待场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有固定、无障碍化的接待场所,尽量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残疾人来往的地方。接待服务标志要醒目。接待场所内要布局合理、干净整洁,配备基本办公设备,适合接待残疾人需要。

  3.人员构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负责人必须是同级残联正式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员,熟悉残疾人情况,胜任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需要。

  4.服务公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工作时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通过网站、媒体、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社会长期公示

  5.服务提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面谈、电话、短信息、邮件、网络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每月至少一天在办公场所坐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辩护等。残疾人需要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时,同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提供。

  6.服务质量。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应当合法、规范,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7.协调衔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单位和部门保持良好沟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保持有效衔接。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要及时协助残疾人转介到相应法律援助机构;属于司法救助范围的案件要及时协助残疾人申请相应司法救助。

  8.经费保障。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有稳定的经费保障,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9.信息统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有规范的案件登记制度、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相关信息必须及时通过中国残联法律救助工作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并且要保证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有效。

四、残疾人法律助工作站制度建设

  上饶市残疾人法律助工作站建立案件登记制度、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1.案件登记制度:建立残疾人法律助案件登记册,按照法律类别和时间顺序,分类进行登记。

2.档案制度:设计制作残疾人法律助申请表、助登记表等一系列表格,详细填写,待案件结束后,为每一个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档案,并统一装订成册。

3.统计制度:工作站要建立年报制度,认真做好残疾人法律助统计工作,为今后的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依据。在每年度末,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上饶残联,并抄送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

第一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

第二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同级残联。

第三条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

第四条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处理。

第五条如果认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将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应当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其他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外,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对于能够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公示。

  对于下列残疾人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1)残疾人经济困难;(2)侵犯残疾人群体利益;(3)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不断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鼓励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登记制度、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九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加强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件。

第十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在每年度末,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同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一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支付。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经费支持。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遵照上述规定开展工作。

六、残疾人法律助工作站经费事宜

1.残联对残疾人法律助工作站提供经费支持;

2.残疾人法律助工作站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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