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分 类: | 乡村振兴 | |||
责任部门: | 发文日期: | 2023年04月06日 | |||
标 题: | 2023年乡村振兴帮扶政策解读 |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一、健康帮扶政策
(一)政府资助参保政策
2022年度个人缴费:320元。
1.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
2.定额资助(标准为320元/年):低保对象。
3.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年,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县域内住院“先诊疗 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政策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困难型家庭、等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 后付费”,入院时无需缴纳押金,出院时只需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
(三)重大疾病专项救治政策
脱贫人口和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困难型家庭享受大病专项救治政策。大病专项救治病种为胃癌、肺癌、甲亢、直肠癌、结肠癌、食道癌、脑卒中、血友病、尿道下裂、地中海贫血、I型糖尿病、耐多药结核病、急性心肌梗塞、儿童苯丙酮尿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肝癌、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风湿性心脏病、肾癌等25个病种。
2022年将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纳入先诊疗后付费、大病专项救治保障范围,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救治待遇根据《关于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4号)规定,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要达到救助起付标准)三重保障,在此基础上,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临时提高5个百分点。新的专项救治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合理控制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占比不超过10%,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降低就医成本。
(四)村卫生室建设及管理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1所卫生室,确保有合格的医生等相关人员进驻执业。(1.卫生院所在地可不设村卫生室,2.少于800人可与邻村合并设置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实行坐诊或巡诊制度、执业和去向公示、必备设备设置、药品规范管理(杜绝过期药品、药品效期分类管理)、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医疗文书规范书写等等。
(五)村卫生室门诊统筹便捷结算
强化产权公有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医保即时结算能力,积极推进一体化村卫生室门诊统筹便捷结算,逐步实现村级卫生室门诊统筹便捷结算全覆盖。
(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免费为脱贫人口及三类监测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签约,同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要求,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免费健康体检、随访服务,对其中已核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精神病等慢病患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教育咨询、转诊等综合服务,履约服务频次一年六次。
(七)住院(医疗)救助政策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按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
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万元;
对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上部分,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万元。
(八)门诊特殊慢性病办理及救助
1.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负责对慢病参保人员的诊断、评估、筛选及登记,并及时上报医保部门。
2.对县域内经二级医疗机构诊断、评估、筛选后上报的慢病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证并告知患者即时享受政策。
3.将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病报销比例提高到住院水平,即: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门诊特殊慢病年度支付限额,Ⅰ类(7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Ⅱ类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4.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10月1日起扩至八类人群)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保障,对Ⅰ类门慢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Ⅱ类门慢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其住院救助政策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二、教育帮扶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脱贫户、三类人员等困难家庭学生学前儿童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资助金。
2.义务教育资助:在全部实行“两免”(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基础上,对在校内寄宿的脱贫户、三类人员等困难家庭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教小学和初中学生再加200元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未在校内寄宿的脱贫户、三类人员等困难家庭小学生和初中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一半发放补助。
3.普通高中资助: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等困难家庭学生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另外按每生每年不少于20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习生除外)。
4.录取高校资助:对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脱贫户、三类人员等困难家庭学生,按每生5000元标准发放高考入学政府助学金;另外按录取省内高校每生500元,录取省外院校每生1000元标准发放高校新生入学路费。
5.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对在职业高中就读的脱贫户、三类人员等困难家庭一、二、三年级学生每生每年免除学费850元;一、二年级并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6.普通高校资助:对当年录取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提供每生每年12000元-16000元额度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手续在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和县农商行办理。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享受高校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分为4400元、3300元、2200元三档。其中,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以上项目学生本人向就读院校提交申请,就读院校办理发放手续。
7.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在本县农村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每生每天5元标准享受营养餐。
三、产业帮扶政策
(一)扶贫小额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发展产业愿望、缺少资金且具有偿还能力的脱贫户、监测对象户。
2.货款政策:最高可申请10万元(最高可享受5万元的政策性贴息,超出5万元的贷款金额利息需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具体贷款额度由承贷银行根据贷款人条件进行评估后确定。
3.贷款用途:只能用于生产性支出,不能用于建房、婚姻等非生产性支出。
4.货款流程:
(1)贷款申请。扶持对象向本村村委会和所属地的乡镇(场)提出产业贷款申请。
(2)贷款审查。
①村委会和乡镇(场)对申请贷款对象和材料进行审查,初步核查贷款用途及偿还能力。
②村委会和乡镇(场)将审查符合条件的货款对象名单及材料先交至县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审核后由乡镇(场)将申请材料提供给银行。
(3)贷款审批。银行收到乡镇(场)提供扶持对象申请贷款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货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产业项目、信誉等级、放贷安排、还款计划等情况进行自主核查和审批。
(4)贷款发放。贷款审批成功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与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发放。
(二)“雨露计划”
1.“雨露计划”补助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对象户中参加职业学历教育的“两后生”(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职职业院校培训)。
2.“雨露计划”的培训类别和补助标准:
(1)职业教育培训,针对的是初中、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监测对象户家庭子女,接受的是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即在校生,学校出具在校生证明),毕业后拿的是职业资格证书。当年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场)乡村振兴(扶贫)工作站提出“雨露计划”补助中请,补助标准为中、高等职业院校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包含“3+2”模式),每人每学年补助3000元(一学年分两次发放,春季学期补助要在当年7月份完成,秋季学期补助要在当年3月份完成)。
3.雨露计划”培训补助程序:
符合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条件的贫困群众“无需证明、一次不跑、一个不漏”地享受政策。即:在实施“雨露计划”政策中,不得要求脱贫户提供相关申报和证明材料,直接按照学校校长和乡镇属地双负责制要求,由学校和乡镇通过国家扶贫开发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结果,做好“雨露计划”补助对象核实工作。因特殊原因出现信息比对有误,由乡村振兴(乡村扶贫)工作站(室)负责核实情况、纠正误差。核实对象经县级乡村振兴(乡村扶贫)部门审定并在行政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雨露计划”补助资金汇入贫困户“惠农一卡通”。
四、社会保障帮扶政策
(一)低保保障
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按照政策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对象准确,应保尽保。
对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从2022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5元,达到4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15元)。
(二)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
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特别救助: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1)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三)特困供养和照料护理
农村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当纳入特困供养。2022年供养标准为:分散780元/月,集中780元/月,其中,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80元。
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照料护理补助发给已签定照料护理协议并承担照料护理工作的责任人。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纳入孤儿保障。孤儿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2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标准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护理补贴。
五、就业帮扶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对我县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劳动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脱贫劳动力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78号)
2.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根据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劳动力的意愿和当地企业用工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依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在300--60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9]3号)
3.生活费补贴政策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劳动力在参加技能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9]3号)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中的劳动力,按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最低不少于220元/人。《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发[2019]1号)
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将所有的合法自主创业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劳动力纳入创业贷款对象,脱贫人口劳动力个人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0]23号)
6.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所有合法的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小微企业最高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0]23号)
7.帮扶车间就业补贴政策
对吸纳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的,经乡村振兴局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在帮扶车间年累计工作时间满三个月或者累计收入不低于5000元),人社局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就业帮扶车间1000元补贴。自然年度内每年可补贴一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78号)
8.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以乡镇场、城市社区管委会为主体开发的用以安置劳动能力为半劳动力或者弱劳动力的并具有“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的脱贫人口的(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每名脱贫劳动力每年给予2400元/年岗位补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78号)
9.社保补贴政策
(1)对所有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对所有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劳动力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给予补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78号)
10.一次性交通补贴政策
对我县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劳动力跨省求职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省内跨县求职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