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质量奖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于2024年3月施行,现将管理办法主要精神阐述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提出建设质量强国,习近平深刻指出要“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他强调,要推动“三个转变”——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强调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县相继出台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国、强省、强市、强县文件,强调“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把质量摆到了战略高度。
主要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4号)《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实施意见》(饶发〔2018〕19号)《上饶市质量奖管理办法》《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字〔2021〕8号)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管理办法所称余干县质量奖是余干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
2.余干县质量奖的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3.余干县质量奖考核对象为我县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商贸、物流等领域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业及单位,以下简称组织),突出工业制造业和服务业。
4.余干县质量奖每年考核1次。按照考核排名结果,设余干县质量奖3个,有效期为3年。
(二)基本条件
1.余干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2.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3.质量管理模式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等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三)政策激励
1.县人民政府对获得余干县质量奖组织予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余干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2.余干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四)监督管理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获奖后的组织半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县政府撤销其余干县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考核。
1.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余干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查证属实的;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3.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省、市、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4.产品、工程、服务、环保、商贸、物流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5.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6.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7.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相关原文: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干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