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30日
标 题: 余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余干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余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余干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干府发201816

 

 

余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余干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余干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余干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余干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上饶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饶财农〔2018〕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干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和支持贫困村新农村建设以及农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中央、省、市、县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县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县扶贫资金投入应达到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要求。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攻坚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乡镇场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省、市、县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工作任务。脱贫攻坚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按照中央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按照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及时将年度的年初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方案及管理办法和年中调整、年末调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方案,上报至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外,省、市、县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安排使用。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对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应收回,在报经本级扶贫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变更扶贫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实行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所有工程项目性质的资金原则上应支付到工程实施单位。

(二)属于采购性质的应该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购买。

(三)其他方面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县财政局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乡镇场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和项目储备工作。

    (二)县乡项目管理职责:乡镇场、村两委及项目主管部门管项目,县级财政管资金,乡镇财政按项目做好资金支付及专账核算工作,县扶贫和移民办按项目做好扶贫资金台账,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工作。   

(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资金收回等方案均应经县委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通过。

    (四)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在省、市开展绩效评价前完成本县的绩效自评和材料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委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条  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纪委。        

  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12月7日印发  




主办: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余干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赣ICP备0700342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270003      赣公网安备:36112702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