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8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余干县物价局文件


干价费字[2009]08号


关于调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余干县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报告》(余建字[20091]16号文件)收悉,为加快我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县城的总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基于县城的规划面积不断扩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入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赣府发[1993]13号)和县领导的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0元/m2调整为15元/m2标准征收。

二、市政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凡在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按《江西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3、符合省赣府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经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配套费对象,按《市政配套费暂行办法》规定范围执行。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自2009年8月20日正式执行。







00九年八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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