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29008/2022-12149 分 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余干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5日
标 题: 余干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有效性: 有效
余干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

部门

权力事项

权力依据

工作职责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

县农业农村局

农牧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6.《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7.《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1.负责农业粮食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划、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2.负责农作物农药使用和服务,指导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安全生产;负责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3.指导畜禽屠宰、粮食加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不按规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指导渔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员、航标和通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渔业事件应急处置。

3.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职责。

1.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机使用者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依法查处违反农机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检查;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检查。

1.未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和核发证书牌照的。

2.未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的或不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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