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29008/2023-16419 分 类: 扶贫帮困
发布机构: 余干县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标 题: 余干县民政局救助申请办事指南(2023)
有效性: 有效
余干县民政局救助申请办事指南(2023)

余干县民政局救助申请办事指南(2023

一、办事依据

1.《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20207号)

2.《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市 2023 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饶府办明电〔2023〕21号

二、申请条件

对持有本户籍(持江西省内户籍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多人因病、因残、因学、因年老体弱(指赡养、扶养、抚养人履行义务能力较弱或无能力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以下简称“人户分离”),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

三、申请提供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主要指“一证一书”:

(一)一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一书:《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三)前款所述对象原则上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并签字、按捺指纹,并注明未电子授权原因。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2.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者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支付宝APP→赣服通→搜索→社会救助申请→本人申请/代理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或用支付宝“扫一扫”下列二维码进行申请;

(二)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及义务人所提供全部信息需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资料按照《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信息,材料、信息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查。

2.公示及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民主评议。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后,应当在民主评议结束当天将民主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家庭经济状况评估: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分析、评价估量。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性净收入。计算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性支出。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实际生活状况包括近期家庭支出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等。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的具体内容及评估方法按照《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指引》(赣民字〔2020〕23号)文件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按照下列方式开展实地调查,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组织实施实地调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者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视情跨地域核对。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结果。

4.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五、其他须知

1.2023年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885元,月人均补差53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6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44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35元。

2.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3.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三)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四)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注:2022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00元)(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一)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二)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三)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四)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一)拥有2套及以上城镇居住用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二)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三)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2辆及以上的;有上述车辆机具1辆且出厂后市场首次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四)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五)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救助补助申请

1.特困供养申请:参照低保操作规程执行。持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60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380元、350元、100元发放。

2.临时救助申请:参照低保操作规程执行。

3.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在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4.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可在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具有余干县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具体标准为80-89每人每月60元;90-99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余干县民政局咨询救助电话:0793-3331711

办事地点:全县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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