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标 题: 【有效】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干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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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干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干府办发〔20234

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余干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场,县直有关单位:

《余干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0

余干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促进全县工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实施一批技术改造重大项目,确保全县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一条  余干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工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为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高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保障安全生产、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领域进行改造提升。

第二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二条申请扶持奖励资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三)企业信用良好。

(四)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近两年使用技术改造资金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要求已完成技术改造项目核

准或备案等工作(项目核准或备案可以晚于项目实际启动时间),且已竣工(技改新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投入使用,同一技术改造项目不可重复获得扶持奖励。

第三章  扶持奖励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奖励的具体方式为: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和工器具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给予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8%15%的投资扶持奖励,奖励从企业当年纳税县财政实际所得的部分返还,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县财政实际所得,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企业享受“三免两减半”等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收不得计入当年纳税县财政实际所得。

年纳税50万(含)200万元的企业,给予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8%的投资扶持奖励。

年纳税200万(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扶持奖励。

年纳税500万(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2%的投资扶持奖励。

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5%的投资扶持奖励。

设备包含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购置材料、器材、元器件或小型设备等建设组装的设备(设备以购买发票及工作人员实地清点验收为准)。

第五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奖励的内容为:

()机器换人,包括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

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

()节能降耗,由发改部门认定的包括实施提升工业能效、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加快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回收利用工业废物、废旧产品和材料。

(三)推进信息化(数字化)与工业化融合,包括深化信息技术在产品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应用,使用现代生产管理系统等关键共性技术。

()促进产能提升,包括加快生产线升级换代,提高产品

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包括引导企业、项目、要素向本

县主导产业(机械制造、绿色食品)集中,推动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的协同改造,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全产业链技术改造。

(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包括工业企业实施高风险工业产品、生产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改造,加强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障,加快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品生产储运(生产区域内)设备设施等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中涉及安全生产投入(含新型安全设施、系统购置,危险岗位无人化,新型安全设施等)

第四章  扶持奖励申请

第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每年12月份,由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技改扶持奖励只能当年申请,逾期不给予补贴。

第七条  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奖励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执照。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扶持奖励申请报告。

(四)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核准或备案

文件。

(五)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有效凭证(发票)。

第五章  验收

第八条  县工信局接到企业扶持奖励申请后,会同企业所在园区、县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通过查看发票和现场查看设备等方式确定购置设备的实际投入。

第六章  扶持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条项目验收后,由县工信局提出项目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县工信局向县财政局申请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奖励资金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扶持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追回扶持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不予以补贴。原已按“一企一策”确定了相关优惠政策的,按原规定执行;享受了招商引资设备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技改设备补贴。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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