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分 类: | 助企纾困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
标 题: | 2023余干县惠企政策汇编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政策
(一)补贴范围
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内容
1、岗前培训是指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职工、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以普通话、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艾滋病防治宣传等为主要内容的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安排自行开展,培训总时长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2、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是指由企业依托所属职业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 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企业面向从事技能岗位工作、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以及实施陶瓷、雕刻等传统手工技艺相关职业(工种)的设区市及以上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面向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师带徒协议并按月发放生活费的学徒,联合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具备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3号)有关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给予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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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1、工业园区企业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上述单位(企业)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注解:1、就业困难人员指: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贫困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2、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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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1、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吸纳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吸纳就业,对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用工单位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
2、对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此项政策不与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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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帮扶车间按要求吸纳脱贫劳动力,符合《关于做好扶贫车间动态监测和后续帮扶工作的通知》(赣扶综字〔2020〕7号)补贴条件的,可按相关要求落实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或务工累计年收入不低于5000元的,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工业园区企业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自然年度内每人可补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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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见习对象
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者16—24岁(含24周岁)失业青年进行见习。
(二)见习期限
3-12个月;
(三)见习岗位补贴
见习对象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四)见习综合保险补贴
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保险单据实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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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业保险稳岗政策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申报稳岗补贴的对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裁员率等于上年度新增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的百分比)。
2、稳岗补贴的用途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职工生活补助等相关支出。
3、稳岗补贴的补贴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4、稳岗补贴的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
(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申领对象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企业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享受一次。
3、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由企业或者本人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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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次性扩岗补贴政策
(一)享受条件
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2023年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长大于(含)1个月。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时间到2023年12月31日止。
(二)享受标准
按每人1500元标准补助。
(三)办理方式
目前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和企业自行申请方式办理。企业可以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赣服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等入口进入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也可以通过线下窗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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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
1、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2、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一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600万。
(三)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贷款扶持,累计不超过3轮。
(四)贷款利率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五)贷款贴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300万元以内的贴息利率上限参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一年期LPR+150BP)执行,一年期LPR-150BP至贴息利率上限范围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
(六)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1、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2、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担保贷款,在300万元以内和贴息利率上限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借款利率,中央、省在LPR-150BP至贴息利率上限部分承担比例为70%、20%,其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七)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创业项目
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及其创业项目,申请1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创业项目贴息,参照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执行。
(八)反担保措施
1、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2、优质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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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政策
(一)认定条件
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或管理的独立法人机构为我县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应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独立法人机构为我县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县政府或主管部门设立该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批文;
2、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以纠纷,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3、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4、场所利用率近年不低于70%;入驻创业实体近年不少于15户,提供就业岗位近年不少于120人;
5、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60%;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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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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