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指南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一、办理事项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当地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敕助供养。
5.不叠加享受社会救助相关待遇。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救助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60元;特困失能人员、特困半失能人员、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380元、350元、100元发放。
四、申请材料
申请书、共同家庭生活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备查(入户调查时核查拍照)、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材料、困难佐证材料(入户时收集)、银行账号信息(入户时收集)。
五、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网络申请,通过“支付宝”搜索“赣服通”进入“社会救助”申请。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一、办理事项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当地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敕助供养。
5.不叠加享受社会救助相关待遇。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救助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60元;特困失能人员、特困半失能人员、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380元、350元、100元发放。
四、申请材料
申请书、共同家庭生活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备查(入户调查时核查拍照)、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材料、困难佐证材料(入户时收集)、银行账号信息(入户时收集)。
五、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网络申请,通过“支付宝”搜索“赣服通”进入“社会救助”申请。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七、办理地点
全县各乡镇(场)、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公室
八、联系方式
余干县民政局咨询救助电话:0793-333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