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政策的改革。
2016年开始,将中央农资综合补贴、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二、国家发放这个补贴的目的。
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补贴资金直接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所有承包了耕地的农户,只要保护好耕地质量(指符合补贴规定的耕地),都可以享受这个补贴。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
四、办理时限。
一是原则上补贴资金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二是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三是明确补贴发放程序;四是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五、补贴标准。
全省执行统一补贴标准,112元/亩。
六、补贴范围。
原则上补贴面积以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但对本县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仍按二轮承包面积为依据
计算公式:农户补贴面积=确权登记面积-农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农户承包地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每年核实一次。
七、国有和集体耕地如何登记补贴?
国有和集体土地流转给农户用于耕地的面积也列入补贴范围,对国有农场 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补贴为国有和农场所有。
八、申请材料与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农户登记表》。
2.申请程序:补贴工作启动时,首先由村组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农户登记表”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再由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随后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进行核查, 最终确认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并报送至市业务主管部门。最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九、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
8.实行抛荒地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相挂钩的原则,对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抛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9.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十、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社保账户。
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实名制管理。农户当年的补贴面积经过层层审核,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汇入农户的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农户持社会保障“一卡通”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
十一、以下方式更改农户信息有变化如何
农户信息有变化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变更要求,为确保农户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农户的信息和补贴面积当年有变更的,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所在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送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农业农村办公室)更改及备案。
十二、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社会保障“一卡通”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收集农户社会保障“一卡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
6.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的。
十三、依法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对相关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受理单位。
全县各乡镇场的所有村小组(分场)。
十五、政策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
县财政局农财股 张加泰13870330997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 汤献祖1380359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