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标 题: 余干县鄱阳湖区有螺草洲封洲禁牧公告
有效性: 有效
余干县鄱阳湖区有螺草洲封洲禁牧公告

为做好我县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加强有螺环境禁牧管理,保障疫区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县8个乡(镇、场)的有螺草洲封洲禁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血防疫区实行封洲禁牧和淘汰耕牛是省政府倡导的重大民生工程,是保障疫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性工作,直到血吸虫病全面消除为止。

      二、余干县封洲禁牧区域:包括位于鄱阳湖和信江下游的71块有螺草洲,涉及到瑞洪镇、康山乡、康山垦殖场、东塘乡、石口镇、信丰垦殖场、三塘乡、枫港乡等8个乡(镇、场)。

      三、血防疫区村民不得饲养牛羊,已经领取了淘汰耕牛补贴的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养或变相复养耕牛,否则以套取国家民生资金论处。如复养牵涉到干部参与者,将移送纪委处置。

      四、按照《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31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沿湖乡(镇、场)封洲禁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有螺草洲放牧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反封洲禁牧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进入有螺草洲放养的牛、羊等大型家畜,是血吸虫病重要的传染源,乡(镇、场)禁牧办和封洲禁牧执法队将就地予以处理。对不配合甚至妨碍封洲禁牧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余干县血地防领导小组

2024年9月5日



主办: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余干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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