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稳岗扩岗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标 题: 2022余干县惠企政策汇编
有效性: 有效
2022余干县惠企政策汇编

一、技能培训政策

(一)政策范围

城乡脱贫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二)培训种类

1、就业技能培训;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岗前培训、企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

3、创业培训(GYB、SYB、GYB+SYB组合培训、I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培训。

(三)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培训项目等内容在500元——60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

2、生活费补贴:城乡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放)。生活费补贴随职业培训补贴一并申请,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

政策业务咨询室:技能开发股

联系人:余伟锋    咨询电话:3395008

二、社保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1、工业园区企业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

3、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上述单位(企业)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注解:1、就业困难人员指: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贫困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2、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

政策业务咨询室:就业援助股

联系人:李高仕    咨询电话:3395012

三、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新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新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为一次性。

政策业务咨询室:就业援助股

联系人:李高仕    咨询电话:3395012

四、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者16—24岁(含24周岁)失业青年进行见习。

(二)补贴标准

1、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2、见习对象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满1个月但未满约定期限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政策业务咨询室:公共服务股

联系人:张小芳    咨询电话:3395007

五、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求职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对全县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给予求职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每介绍1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求职补贴。自然年度每人可享受一次求职补贴。

政策业务咨询室:就业援助股

联系人:李高仕    咨询电话:3395012

六、吸纳城乡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帮扶车间按要求吸纳脱贫劳动力,符合《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补贴条件的,可按相关要求落实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或务工累计年收入不低于5000的,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工业园区企业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自然年度内每人可补贴一次。

政策业务咨询室:就业援助股

联系人:李高仕    咨询电话:3395012

七、一次性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就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一次性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就业补贴,符合《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应对疫情保主体促就业1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1号)补贴条件的,可按相关要求落实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对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用工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此项政策不与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重复享受

政策业务咨询室:监测预警股

联系人:万龙欢    咨询电话:3395002

八、失业保险稳岗政策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申报稳岗补贴对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企业2021年度末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

2、稳岗补贴的用途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职工生活补助等相关支出。

3、稳岗补贴的补贴标准

中小微企业可返还其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大企业可返还其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

4、稳岗补贴的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

(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申领对象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参保职工202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享受一次。

3、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202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由企业或者本人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受理。政策执行时间到2022年12月31日止。

4、申领材料

① 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复印件(证书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②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⑤ 承诺书以及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技能职业技能鉴定开始报名材料;

⑥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管理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四)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1、缓缴范围

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纳入缓缴范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2、申报条件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满足申请缓缴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的条件。

3、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到相应社保机构窗口或者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4、补缴费款

参保单位缓缴费款可以分期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补缴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逾期未缴的,对已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失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政策业务咨询室:失业保障股

联系人:章元戎    咨询电话:3395006

九、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享受条件

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时间到2022年12月31日止。

(二)享受标准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补助。办理方式

免申即享

政策业务咨询室:失业保障股

联系人:章元戎    咨询电话:3395006

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

1、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2、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一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600万。

(三)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贷款扶持,累计不超过3轮。

(四)贷款利率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五)贷款贴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300万元以内的贴息利率上限参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一年期LPR+150BP)执行,一年期LPR-150BP至贴息利率上限范围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

(六)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1、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2、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担保贷款,在300万元以内和贴息利率上限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借款利率,中央、省在LPR-150BP至贴息利率上限部分承担比例为70%、20%,其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七)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创业项目

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及其创业项目,申请1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创业项目贴息,参照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执行。

(八)反担保措施

1、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2、优质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

(九)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企业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经营许可证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4、与1年内新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

5、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6、法定代表人或占股30%以上股东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一级职业资格或职工技能等级证书、设区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表彰)之一(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申请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该项材料)。

(十)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创业者持申报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创业金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网上申请的,按网上流程办理。

2、贷前调查

创业金融服务机构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指派专人(两人以上)与经办金融机构一起对申请个人(合伙、小微企业)的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3、银行放款

政策业务咨询室:创业金融服务股

联系人:洪启波    咨询电话:3395018

十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政策

(一)认定条件

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或管理的独立法人机构为我县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应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独立法人机构为我县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县政府或主管部门设立该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批文;

2、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以纠纷,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3、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4、场所利用率近年不低于70%;入驻创业实体近年不少于15户,提供就业岗位近年不少于120人;

5、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60%;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自愿向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

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评审、实在核查,对拟认定名单在县级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3、认定授牌

对公示无异议的,行文批复,认定为余干县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政策业务咨询室:技能开发股

联系人:余伟锋    咨询电话:3395008

十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政策

(一)政策范围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政策业务咨询室:技能开发股

联系人:余伟锋    咨询电话:339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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