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养老服务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标 题: 余干县养老服务指南
有效性: 有效
余干县养老服务指南


(一)申请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1、特困供养老年人向所在村(社区)提供申请,并报所在乡镇场、城市社区党工委社会事务办完成初审后汇总、集中供养老年人由所在机构,汇总报县民政局备案;

2、县民政局聘请县二甲医院(含)以上进行完成上门鉴定工作。对象认定标准:按是否能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如厕、自主上下床、自主室内行走、自主洗澡六项指标中,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根据特困供养老年人鉴定情况填写《余干县特困失能老年人自理能力鉴定表》并加盖县二甲医院(含)医务科公章,发放失能护理费。原则上评定为部分失能及以上的,应落实集中照料医护;

4、从提出申请到完成上门鉴定工作,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救助供养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只能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逐一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入户抽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三)申请高龄老年人长寿补贴

具有余干县本地户籍的,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统计,报送各乡镇(场)、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公室,并完成汇总,纸质版加盖公章与电子版台账报送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四)老年人关爱服务

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统计,报送各乡镇(场)、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公室,并完成汇总,纸质版加盖公章与电子版台账报送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所需材料:本人户口本(户主及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各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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