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1、特困供养老年人向所在村(社区)提供申请,并报所在乡镇场、城市社区党工委社会事务办完成初审后汇总、集中供养老年人由所在机构,汇总报县民政局备案;
2、县民政局聘请县二甲医院(含)以上进行完成上门鉴定工作。对象认定标准:按是否能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如厕、自主上下床、自主室内行走、自主洗澡六项指标中,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根据特困供养老年人鉴定情况填写《余干县特困失能老年人自理能力鉴定表》并加盖县二甲医院(含)医务科公章,发放失能护理费。原则上评定为部分失能及以上的,应落实集中照料医护;
4、从提出申请到完成上门鉴定工作,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救助供养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只能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逐一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入户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三)申请高龄老年人长寿补贴
具有余干县本地户籍的,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统计,报送各乡镇(场)、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公室,并完成汇总,纸质版加盖公章与电子版台账报送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四)老年人关爱服务
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统计,报送各乡镇(场)、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公室,并完成汇总,纸质版加盖公章与电子版台账报送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所需材料:本人户口本(户主及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各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