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权力运行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标 题: 2020年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的情况说明
有效性: 有效
2020年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的情况说明

2020年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的情况说明

 

2020年至今我县暂无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报告信息。

附:1. 余干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2. 余干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

 

 

余干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 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 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批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上报县政府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股室)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相关机构(股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上述材料转给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县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对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县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县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认定为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议暂停或终止该事项决策程序;对县政府法制办依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修改意见或建议,承办单位应充分考虑,并根据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拟定单位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部分违法的,经修改后可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股室)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相关机构(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县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余干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上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是指决策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实施后评价的组织工作,决策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执行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执行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相吻合;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执行中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执行中被执行对象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执行情况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执行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确定评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确定合适的承办单位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第八条  根据评价方案,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决策实施单位成立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除县政府办公室、决策实施单位外,可从其他单位抽调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可以采取督查督办、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统计分析、政策评价、绩效评价等方式方法进行,具体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评价工作小组或第三方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价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价。

参与实施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价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评价小组或第三方完成评价后,应撰写评价报告,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效益作出说明,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实施后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内容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价报告应当按工作分工报县长、副县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等法定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形成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作出暂缓执行、修改内容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后,决策实施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县政府决定修改决策内容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决策后评价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决策作出时的依据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决策作出时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价调整。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实施后评价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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