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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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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店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城市社区),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

当前国内疫情多点散发,部分地区呈快速增长态势,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存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全力做好医疗机构、药店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尤其要杜绝疫情在医疗机构的发生、扩散,根据上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经县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开展核酸检测

(一)所有进入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的人员严格执行戴口罩、测体温、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码”以及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能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立即开展核酸采样。发热门诊使用单人单管,其他人员使用 1: 5或 1: 10 混管,不得使用1:20混管。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村采样、乡送检、县检测”方式,由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人员自行采样,每日采样标本于12时前、16时前分两批次送至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县级医院即时将当日样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核酸实验室进行检测。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药店核酸标本统一安排送检。

二、从严落实预检分诊

(一)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式接诊前必须实施预检分诊,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询问就诊人员流行病学史(含旅居史、接触史),提示佩戴口罩,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对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 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要高度警惕并实施闭环管理,及时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

(二)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不得接诊发热患者,但应落实首诊负责制,做好信息登记,引导至具备发热患者收治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或县级医院发热门就诊。

三、从严实施封闭管理

各医疗机构尤其是县级医院要严格做好住院病区封闭管理,制定门禁管理和探视制度,实行“一患一陪护”,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每天24小时安排人员对所有进入病区人员严格查验陪护证等有效证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住院部各科室需规范设置周转病房,患者及陪护人员在核酸检测报告未出之前,一律先行安置在病区的过渡病房,待检测报告显示阴性后方可转入普通病房。医护人员、保洁、保安、陪护人员等均严格执行封闭运行,除工作需要以外,住院病区和门急诊人员非必要不互相交叉,严防院内交叉感染。

四、从严管理四类药品

(一)各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人员,须现场进行1次核酸采样,并按要求扫监测预警码登记报备。

(二)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在接诊时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患者或开具止咳药、抗生素和抗病毒等药品的非发热患者,要现场进行1次核酸采样,第一时间扫监测预警码上报购药(就诊)人员信息,并做好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不得私自为发热病人及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代购代开“四类药品”。

   

                余干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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