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29008/2022-11876 分 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余干县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0日
标 题: 余干县玉亭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有效性: 有效
余干县玉亭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玉亭镇回应关切工作制度流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6号)相关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政府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回应关切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信息公开网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考核。

第四条 回应关切工作机制

(一)监测收集。各单位负责监测、收集镇主要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论坛、热线电话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监测收集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及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新媒体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地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五)公开回应。各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五条 政府及其各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掌握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权。

第六条 对上级政府转交我办理的重大政务舆情以及群众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的重要政务舆情,镇党政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转交相关单位、涉事单位办理。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对重要政务舆情即接即办重点给予关注并实时报送办理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向镇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将政务舆情处置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重要考核内容。对各单位出现重要政务舆情没有回应、回应不及时或回应不当造成重要影响的,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亭镇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镇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镇政府工作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政府全体会议、镇政府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本镇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一般定为510人;镇政府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六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准时出席会议,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权利,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镇党政办公室应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落实。有关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镇党政办公室备案。

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亭镇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明确政策解读范围。以镇党政办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

第三条规范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业务部门负责解读。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业务部门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党政办。

(三)党政办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领导审签。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业务部门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镇政府办审查。

第四条 创新解读形式。政策解读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纳入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文字解读、图表图解、视频动漫等。鼓励各业务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五条健全解读机制。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亭镇政策解读专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提高政策解读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策解读专员选拔要求:按照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稳定性好、政策敏感度高的标准选拔业务骨干担任政策专员;按照单位推荐、集中培训、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考评,确保政策专员机制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第四条政策解读专员的主要职责为提供我镇政务领域的政策咨询、政策解答,为公众提供政策解读服务。

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和解读服务。

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主要内容、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以及后续工作考虑等方面进行解读。

创新政策解读形式,综合运用文字解读、图表图解、视频动漫等形式开展解读。

政策解读工作要遵照以下流程:

(一)咨询受理。镇政府政策解读专员对公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进行受理登记。

(二)咨询解答。镇政府政策解读专员受理咨询业务后,能及时解答的,由其及时提供答复;不能马上解答的,书面登记后,约定答复时间,再转交相关单位政策解读专员办理。各相关单位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镇党政办公室提供审定的书面答复内容。

(三)书面答复。镇政府政策解读专员汇总各单位提供的答复意见,向咨询人提供书面答复。政策咨询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完成答复,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过程监督。镇政府政策解读专员负责对政策咨询答复流程、时效进行监督,起草单位对书面答复内容负责,合力确保政策咨询解读、答复全过程服务热忱、办事高效、工作规范。

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亭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外,镇人民政府还应当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通过公示栏、便民服务中心、信息查阅点等线下公开场所对外公开;

通过报刊、广播、微信等媒体对外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发布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本镇组织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亭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本政府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政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政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条 党政办对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发生泄密事件或泄露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亭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全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我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单位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玉亭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玉亭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本镇依申请公开具体事宜,并将具体机构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或者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函、网络、传真或口头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政府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政府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政府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政府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十三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十四 政府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操作细则。

十五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亭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

第四条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

(政府门户网站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

(利益相关方、公众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表由当事人申请。申请人超出听证参加人预定人数的由申请人推荐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等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邀请产生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听证参加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其人数和人员构成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玉亭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镇党政办及各业务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调整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条、第条、第条执行,并及时备案。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调整,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向镇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小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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