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29008/2022-11877 分 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余干县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0日
标 题: 余干县黄金埠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有效性: 有效
余干县黄金埠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黄金埠镇回应关切工作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6号)相关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政府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回应关切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及时回应原则。坚持做到快速反应,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牢牢把握政务信息发布的主动性、舆情处置的主动权。

(三)正确导向原则。坚持做到正面引导,通过政务信息准确、真实、权威发布,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和公开平台的全面回应,做到口径一致、步调一致,传导社会正能量。

(四)协调配合原则。坚持做到统筹协调,通过上下沟通、左右配合,形成信息共享、合力处置、共同应对的局面。

第四条 回应关切工作机制

(一)加强收集研判各单位要紧扣舆情收集重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制度,相关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力度,一般性舆情定期报告,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形成监测报告,并及时转请相关单位关注、回应。

(二)做好舆情应对。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

(三)做好源头处理。各单位应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对因特定行政行为引发的政务舆情,要客观全面调查事实真相,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消除公众疑虑;对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政务舆情,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按照提升治理能力的要求,注重总结经验教训,以舆情处置为契机,加强体制机制建设,补齐相关工作短板,从根本上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舆情。

第五条 政府及各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掌握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权。

第七条 将政务舆情处置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重要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因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导致政务舆情升级的,应视情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黄金埠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金埠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全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人民政府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并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增加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变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取消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黄金埠镇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公开,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政府全体会议、镇政府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本镇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社会公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无表决权;

(二)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可就政策事项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汇报人、方案拟订人提问,汇报人、拟订人应当回答;

(三)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邀公众代表可于会后以书面形式,向镇党政办提出对会议议题或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受邀公众代表应准时进入会场并在指定席位就座,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权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

(四)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一般定为510人;镇政府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镇党政办公室应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落实。有关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镇党政办公室备案。

制度由黄金埠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金埠镇依申请公开闭环管理制度

为规范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黄金埠镇便民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黄金埠镇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93-3271101;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申请,以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 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余干县黄金埠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编:335101,地址:余干县黄金埠镇人民政府。

  2. 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余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黄金埠镇→“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黄金埠镇人民政府”为“接受申请的单位”,在线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先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对该申请将不再予以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应说明理由。本机关将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不合理的将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如果对回复不满意,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四、费用收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监督保障及归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余干县投诉中心投诉。

监督电话:0793-3212110 

依申请公开业务办理所产生的所有材料,乡镇本级的由黄金埠镇党政办统一负责归档。

各村(社区)、各部门都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黄金埠镇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本镇政策解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明确政策解读范围。以镇党政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均应当进行解读。

第三条规范工作程序。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发布。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业务部门负责解读。

(一)各业务部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党政办。

(三)党政办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领导审签。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业务部门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镇党政办审查。

第四条 创新解读形式。政策解读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单位负责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鼓励各业务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五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影响范围、管理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及享受条件等方面。

健全解读机制。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本制度由黄金埠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金埠镇政策解读专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提高政策解读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解读专员主要职责为提供我镇政务领域的政策咨询、政策解答,为公众提供政策解读服务。

第三条 政策解读专员由镇党政办明确一名熟悉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做好相关业务政策咨询的承办答复工作。

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影响范围、管理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及享受条件等方面进行解读。

创新政策解读形式,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

政策解读工作要遵照以下流程:

(一)咨询受理。镇政府政策解读专员对公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进行受理登记。

(二)咨询解答。镇政府政策解读专员受理咨询业务后,能及时解答的,由其及时提供答复;不能马上解答的,书面登记后,约定答复时间,再转交相关单位政策解读专员办理。各相关单位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镇党政办公室提供审定的书面答复内容。

(三)书面答复。镇政府政策解读专员汇总各单位提供的答复意见,向咨询人提供书面答复。政策咨询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完成答复,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过程监督。镇政府政策解读专员负责对政策咨询答复流程、时效进行监督,起草单位对书面答复内容负责,合力确保政策咨询解读、答复全过程服务热忱、办事高效、工作规范。

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政策解读专员具体实施办法。

制度由黄金埠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金埠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外,镇人民政府还应当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政府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操作细则。

第十 本制度由黄金埠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金埠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业务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要领导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党政办对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违反本制度,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发生泄密事件或泄露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本制度由黄金埠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金埠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确保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文制作单位负责人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以党委、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党政办应再次审核。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条 公开方式。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通过电子政务网、党务政务公开栏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的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黄金埠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并将受理机构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政府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政府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政府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政府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政府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政府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六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本制度由黄金埠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金埠镇政务公开档案查阅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黄金埠镇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黄金埠镇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黄金埠镇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黄金埠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黄金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黄金埠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黄金埠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黄金埠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黄金埠镇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黄金埠镇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黄金埠镇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黄金埠镇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黄金埠镇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黄金埠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开,并设立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

第十条 黄金埠镇确定1名熟悉政务公开查询流程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工作,主动指导和协调群众查阅相关政务信息,并受理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黄金埠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镇人大代表和镇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镇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做出解释。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镇人民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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