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29008/2022-11875 分 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余干县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0日
标 题: 余干县白马桥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有效性: 有效
余干县白马桥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白马桥乡回应关切工作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6号)相关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回应关切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以及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建立网上群众工作路线,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难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

第四条 回应关切工作流程。

(一)加强收集研判各单位负责监测收集乡主要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对涉及本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新媒体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

舆情应对。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公开回应。各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

第五条 政府及各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掌握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权。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第七条 将政务舆情处置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重要考核内容。对各单位出现重要政务舆情没有回应、回应不及时或回应不当造成重要影响的,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马桥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十县百乡建设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乡党政办、各业务部门(以下统称政务公开主体)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

第二条白马桥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六条  各政务公开主体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乡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条  乡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级政务公开目录的监管单位,应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政务公开主体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马桥乡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签订保密协议并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范围:本乡会议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议程外,经乡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政办公室应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落实。有关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党政办公室备案。

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马桥乡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分工乡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政策解读工作,各业务部门在乡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工作流程。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一)各业务部门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党政办。

(三)党政办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领导审签。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业务部门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政府办审查。

第四条 解读形式。创新政策解读形式,综合采用文字解读、图表图解、视频动漫等解读形式

第五条保障措施。各业务部门应当落实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马桥乡政策解读专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提高政策解读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政策解读专员选拔要求:按照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稳定性好、政策敏感度高的标准选拔业务骨干担任政策专员;按照单位推荐、集中培训、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考评,确保政策专员机制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政策解读专员的主要职责为提供我政务领域的政策咨询、政策解答,为公众提供政策解读服务。

政策解读围绕涉及重大民生的重要政策文件,组织开展深入解读,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和解读服务。

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主要内容、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以及后续工作考虑等方面进行解读。

创新政策解读形式,综合运用图文漫画、事例讲解、短视频等形式开展多元化解读,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

政策解读工作要遵照以下流程:

(一)咨询受理。政府政策解读专员对公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进行受理登记,建立政策咨询答复工作台账。

(二)咨询解答。政府政策解读专员受理咨询业务后,能及时解答的,由其及时提供答复;不能马上解答的,书面登记后,约定答复时间,再转交相关单位政策解读专员办理。各相关单位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公室提供审定的书面答复内容。

(三)书面答复。政府政策解读专员汇总各单位提供的答复意见,向咨询人提供书面答复。政策咨询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完成答复,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过程监督。政府政策解读专员负责对政策咨询答复流程、时效和台账进行监督,起草单位对书面答复内容负责,合力确保政策咨询解读、答复全过程服务热忱、办事高效、工作规范。

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马桥乡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发布我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适用于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外,人民政府还应当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予以公开:

(一)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村(组)公示栏;

(二)政府行政机关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乡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本乡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业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中

第十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马桥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结合本乡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密审查应履行书面审查批准手续,建立档案。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政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条 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条 党政办对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发生泄密事件或泄露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马桥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妥善保存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政府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政府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政府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政府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政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政府行政机关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政府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政府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政府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 政府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政府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政府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政府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政府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政府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 政府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政府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政府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政府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政府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政府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十七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十八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十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马桥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本乡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乡各业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解读或说明;

(二)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及联系方式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乡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三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乡各业务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四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本乡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白马桥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根据本乡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条 公文的草拟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单位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条 多个业务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条 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余干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赣ICP备0700342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270003      赣公网安备:36112702000013号